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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无证驾驶租赁车辆发生交通违法承租人是否免责?
添加时间:2022-12-21 05:11:23

  2022年12月14日,荔波县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承租人陆某承担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交通违法罚款费用。

  2021年3月2日,原告荔波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一辆小型汽车,每天租金为180元,租赁期间承租方超速等其他违法所产生的罚款、扣分、以及其他处罚,承租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案涉租赁车辆交付被告。

  2021年3月10日,被告归还租赁车辆,并结清车辆租金。事后,原告发现该车在被告租赁期间还存在一条交通违法处罚未缴纳罚款。经与原告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车期间违章罚款1000元及滞纳金1000元。

  被告陆某辩称,被告跟韦某发一起去租车,是韦某发驾车违法被处罚,被告还车时,原告也未提出有交通违法,到现在才提出有交通违法,应当由原告或者韦某发承担。

  法院还查明,2021年3月3日韦某发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案涉租赁车辆在贵州省铜仁市被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处予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截至2022年12月13日,案涉租赁车辆名下仍存在案涉行政处罚未缴纳罚款1000元及滞纳金1000元。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建立车辆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被告在租赁车辆期间,应依法管理使用案涉租赁车辆,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将案涉租赁车辆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韦某发驾驶,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被告对此存在过错,且该交通违法行政处罚至2022年12月13日仍未缴纳相应罚款及滞纳金,原告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车辆交通违法罚款及滞纳金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遂判决被告陆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荔波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3月3日贵JXXXXX号车辆发生交通违法罚款1000元及滞纳金1000元,共计2000元。本案判决已于当日送达双方,当即发生法律效力。

  车辆承租人不仅要根据《车辆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车辆租金义务和承担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及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还要作为车辆管理人承担依法管理使用车辆的法律责任。承租人将租赁车辆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其行为本身就已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即面临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和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行政责任。如无证人员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作为车辆管理人,存在过错,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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